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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通被判赔偿14万 GPS报警形同虚设

时间:2007-10-04 01:58来源: 作者: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涉及GPS汽车全球定位系统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名车主在安装了自称“汽车保护神”的GPS系统后,新车不幸被盗,该系统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保护、监控功能,最后只好按照合同为这名车主埋单。  
  40万新车享受“卫星定位”服务 
  事主袁某前年购买了一辆日产丰田越野车,并到广东大三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该车安装汽车全球卫星定位安防商务系统,双方签订《Happy-Car用户服务协议》。其中一项规定“在有效网络内,当用户车辆发生被盗被劫时,本公司监控中心收到求助信息,将迅速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力保用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按照合同约定,当车辆遭到非法劫持或发生事故时,可以由司机主动向大三通公司报警,公司可提供位置信息服务,并可根据被劫车辆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断油断电等. 
  新车被盗GPS报警功能形同虚设 
  2003年5月8日晚,袁某回家时将车停放在住处楼下,第二天早上10时左右发现该车被盗,袁某立即向东莞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隅派出所报案,并要求大三通公司监控服务中心进行定位查询。但大三通公司并不能确定该车所在位置。针对该车的监控记录显示,车辆被盗后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该车被盗时GPS系统也未能自动报警。 
  袁某在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后,得到了投保额的80%赔款。但与当初的购车花费相比,还是有很大亏空,袁某认为大三通公司监控中心没有起到监控作用,GPS的自动报警服务也形同虚设,因此构成了违约事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于是将大三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大三通公司赔偿损失152100元。 
  车主赔偿要求获法院支持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车主已经向公司缴纳了服务费,大三通公司就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其实际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即汽车被盗,所以对被上诉人的损失应当在保险理赔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车辆已经使用了4个月,有一定程度的折旧,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整辆车的原始价值损失,而应该按照规定扣除折旧费用。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大三通公司被判赔偿141411元给车主袁先生。 
  温馨提示 
  车主在安装了GPS系统后,不可大意,应该遵循以下主要义务:1.应注意保管好自己使用本系统服务的密码;2.确保车载移动电话没有停机或费用不足。3.停车后将系统进入预警状态;4.用户没有擅自打开车载终端或更换车载SIM卡等。 (责任编辑:admin)
[ GPSUU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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