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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07-10-03 21:06来源: 作者:
北斗北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

北斗  北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同保荐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与北京银行白云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三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北斗卫星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与交易信息服务应用示范工程项目、集装箱码头堆场生产自动化、可视化管理系统项目、BD/GPS兼容接收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开户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人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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